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502执123号
淄博鲁正建材有限公司、陕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鑫诚皓云实业有限公司、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金宏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鄂州市宏博商贸有限公司、鄂州市金倍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淄博鲁正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鑫诚皓云实业有限公司、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金宏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鄂州市宏博商贸有限公司、鄂州市金倍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3年6月27日作出的(2023)陕05民终144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鑫诚皓云实业有限公司、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金宏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鄂州市宏博商贸有限公司、鄂州市金倍贸易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鲁正建材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及案件受理费886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鑫诚皓云实业有限公司、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金宏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鄂州市宏博商贸有限公司、鄂州市金倍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确认被执行人已向其履行完毕,本案于2024年4月29日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鑫诚皓云实业有限公司、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金宏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鄂州市宏博商贸有限公司、鄂州市金倍贸易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