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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7民初6113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溪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溪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告:***,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诉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11月25日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元;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允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