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283执38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晟田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住舒兰市。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晟田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其他案由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283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裁决主文为:被告**给付原告吉林市晟田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6118元,并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23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鉴定费2500元,原、被告各承担1250元;驳回原告吉林市晟田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吉0283执388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进行查询,在法定期限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财产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4月23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2020年4月23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吉0283执38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春明
审判员 尚桂斌
审判员 袁明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慧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