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03民初409号
原告:吉林市晟田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张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光杓,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立,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吉林市晟田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吉林市晟田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晟田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4元,由原告吉林市晟田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雪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