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晟田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林市晟田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11民初483号
原告:***,男,1957年3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吉林市晟田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王艺霏,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0年12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原告***与被告吉林市晟田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吉林市晟田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告诉。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对吉林市晟田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吉林市晟田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瑛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姜文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