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11民初481号
原告:柏术英,男。
被告:吉林市晟田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艺霏,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
原告柏术英与被告吉林市晟田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柏术英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吉林市晟田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告诉。
本院认为,柏术英自愿申请撤回对吉林市晟田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术英撤回对被告吉林市晟田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术英负担。
审判员 李雪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姜文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