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91民初808号
申请人:商要权,男,汉族,1969年4月2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申请人:沈阳沈电先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沈阳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商要权与被申请人沈阳沈电先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沈阳电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商要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沈电先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沈阳电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3197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的坐落于皇姑区岐山西路27号27幢422,卷号4-私-81001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商要权名下的坐落于皇姑区岐山西路27号27幢422,卷号4-私-81001房屋;
二、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沈电先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沈阳电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3197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286元,由申请人商要权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
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