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源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田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安新县天利水生植物种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283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田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兰店乡鲍码村。组织机构代码:77301750-9。
法定代表人:张林波,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新县天利水生植物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新县圈头乡光淀村。组织机构代码:083785703。
法定代表人:张卫兵,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田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新县天利水生植物种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安新县天利水生植物种植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2017年3月9日,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安新县天利水生植物种植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2017年4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 平
审 判 员  刘轶华
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