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源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田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安新县天利水生植物种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283执恢86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田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兰店乡鲍码村。组织机构代码:77301750-9。
法定代表人:张林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恩,系大连庄河市中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安新县天利水生植物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安新县圈头乡光淀村。组织机构代码:08378570-3。
法定代表人:张卫兵,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田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新县天利水生植物种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劳务费6634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730元、执行费90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并撤销执行申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禁止被执行人安新县天利水生植物种植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陪审员  孙学新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军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