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源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王帆与营口公共设施维护集团、田源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02民初654号
原告:王帆,女,住址:辽宁省营口市。
被告一:营口公共设施维护集团(营口市公共设施维护中心),地址:辽宁省营口市站**建设小学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2210800MB1607904G。
负责人:赵家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该集团员工。
被告二:田源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乡鲍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210283773017509R。
负责人:张林波。
案由:财产损害纠纷。
审理原告王帆与被告营口公共设施维护集团、田源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冷阳春
人民陪审员  张 明
人民陪审员  南 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于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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