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源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杨全文与田源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21民初2508号
原告:杨全文,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被告:田源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兰店乡鲍码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73013507R
法定代表人:张林波,经理
原告杨全文诉田源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支配,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全文撤回对被告田源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 杰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