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源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刘兰烽与田源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21民初2515号
原告:刘兰烽,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县。
被告:田源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兰店乡鲍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73017509R。
法定代表人:张林波,经理。
原告刘兰烽与被告田源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刘兰烽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兰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兰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兰烽负担。
审判员  贾汇泉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贺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