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源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陈家勇与田源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83民初583号
原告:陈家勇,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轩,系辽宁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华,系辽宁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源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兰店乡鲍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73017509R。
法定代表人:张林波,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张晶,女,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第三人:张大海,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原告陈家勇与被告田源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晶、张大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陈家勇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家勇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家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陈家勇负担。
审判员 曹 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姜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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