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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大连长兴岛xx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292民初1011号 原告:***,男,***,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系瓦房店市某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大连长兴岛xx,机构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xxxxxxxxxxxx。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与被告大连长兴岛xx、田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田某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大连长兴岛xx、田某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28889元,退回原告28839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