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6民初3145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月17日生,住湖北省沙洋县,现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211716817。
被告: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11055669。住所地在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受理。
被告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第一,其公司已于2017年8月9日以劳动争议为由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提出管辖异议,香洲区人民法院及珠海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管辖异议裁定,驳回***的管辖异议。现该案已经开庭审理;第二,双方劳动合同关于解决争议的条款明确约定,双方产生劳动争议纠纷的,不管是采取调解、仲裁或是诉讼方式,均应选择我司所在的机构处理。因此,在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约定,无约定的再适用法律规定。***舍弃合同约定,在异地提起仲裁及诉讼的行为,有悖诚信。综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认为,劳动争议的管辖包括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南京市鼓楼区,所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经审查,本案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6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九条争议处理约定,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原、被告双方在劳动合同第九条关于争议处理的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合法有效,依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据此,被告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