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申116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东一路*号。
一审被告:苏州尚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华云路*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凌公司)及一审被告苏州尚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迅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4民终1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本案与高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无任何关于***不得到同业的公司任职的相关约定,二审法院所述的“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并无事实依据。2、一、二审法院关于《大区总经理岗位说明书》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且缺乏逻辑性。3、一、二审法院认定***具有明显损害高凌公司的故意无事实依据。4、一、二审法院判决将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转嫁给***且赔偿数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为此,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并驳回高凌公司的诉讼请求。
高凌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且有充分合理证据支撑,审理程序适当,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缺乏理据,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因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原审判决确定的案由并未提出异议,本院综合全案,不予调整。根据***的申请再审事由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二审法院认定***对高凌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的金额理据是否充分。
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作为高凌公司华东大区总经理负责维系南京和苏州环境检测中心的销售管理工作,作为劳动者,***有义务忠诚、勤勉、诚实地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但综合本案证据来看,本案***利用其关联关系以及职务的便利,为其作为主要成员且与高凌公司存在业务范围重合的尚迅公司取得了1347680元的合同对价业务,***的该故意行为给高凌公司造成了损失,且违反了《大区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中劳动者竞业限制条款。根据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进行赔偿。高凌公司主张***承担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予以支持正确,本院予以认可。依据《大区总经理岗位说明书》的规定及高凌公司提供的***的工资表,一、二审法院按照***离职前一年的实发工资收入确定赔偿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虽否认故意损害高凌公司的利益及未见过《大区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但其并未提供证据对此予以证明,也未对其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一、二审法院不予采信并无不妥。综上,***的申请再审理据不足,其申请再审阶段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的认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强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