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众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众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秦海军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鹿执字第227-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众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海军,男,40岁,汉族,住鹿邑县城关镇西大街东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鹿民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海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海军于2012年8月10日前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海军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湖北众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查封被执行人*海军所有的位于鹿邑县栾台路南段东侧的商铺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海军所有的位于鹿邑县栾台路南段东侧海景小区F5幢北至南9-14号商铺房(房产证号为0021138)。
二、被执行人*海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海军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岳超
审判员***
审判员张帆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