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天龙环卫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人民政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民辖终1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新乡市新延路关堤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7000055729645。
法定代表人:**,系该乡乡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濉溪路287号金鼎广场1501、1502、1503、1507、1508、1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8656687U。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兰考天龙环卫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仪封乡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317566723D。
法定代表人:钱丙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关堤乡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公司)、原审被告兰考天龙环卫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考天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9)豫0702民初25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本案中,上诉人与兰考天龙公司所签协议中约定,“在甲方关堤乡政府所在地诉讼解决”,该地在原审法院辖区,红旗区法院作为合同约定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其不应再将本案移送到其他法院审理,至于本案是否有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合同等需通过实体审理确定,作出相应判决。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裁定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据原告诉状等,关堤乡政府主要诉讼请求为要求兰考天龙公司承担合同违约付款责任,同时要求华安保险公司承担履约保证保险责任。而根据兰考天龙公司与华安保险公司所签保险合同条款,关堤乡政府在向华安保险公司索赔前,需对兰考天龙公司提起诉讼或仲裁索赔程序,且需有权法院出具兰考天龙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生效裁判文书。据此可知,案涉关堤乡政府与兰考天龙公司所签《协议》与兰考天龙公司与华安保险公司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投保单》在本案中处于主从地位,而主从合同中约定管辖不一致的应以主合同为准。
本案中,关堤乡政府与兰考天龙公司所签《协议》中约定,“在甲方关堤乡政府所在地诉讼解决”,该约定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专属、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关堤乡政府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新乡市红旗人民法院作为合同约定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案涉保险合同中虽有管辖约定,但因处于从属地位,在确定管辖时应以上述《协议》中所约定的管辖条款为准。综上,上诉人称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9)豫0702民初250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