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天龙环卫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长沙福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兰考天龙环卫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8776号
原告:长沙福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兴大道南段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73580513N。
法定代表人:马仁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龙,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兰考天龙环卫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仪封乡夫子大道0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317566723D。
法定代表人:胡月。
原告长沙福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兰考天龙环卫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长沙福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一直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沙福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沈金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