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群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群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东西湖执保字第0018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群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大地林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群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大地林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大地林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大地林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