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2民初3522号
原告:***。
被告:武汉市群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群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对方已支付欠款为由,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群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武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