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双盛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民终11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长江大道24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金林,男,195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都市宜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都市双盛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红花套镇红花套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06353550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栋,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金林、宜都市双盛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18)鄂0581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18)鄂0581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0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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