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沃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孝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沃泽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902执20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孝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长征路21号。
负责人:孙宝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沃泽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孝感市孝南区朱湖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湖北沃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朱湖农场文明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男,199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池国兵,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本院在执行湖北孝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沃泽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沃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池国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司法网络总对总查询及传统查询,约谈申请执行人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7)鄂0902民初17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