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妙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保山市隆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0502民初4330号
原告云南妙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山市隆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北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云南妙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妙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妙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保山市隆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北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64元,减半征收计11082元,由原告云南妙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辅汕 人民陪审员  杨敏杰 人民陪审员  董 坤
书 记 员  蔡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