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05财保98号
申请人湖北凯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孝感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66,499.5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昌中心支公司购买保险单号为6210403046020200000005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20年11月26日,孝感仲裁委员会通过邮政快递将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凯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66,499.5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萍
书记员 涂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