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鄂1181财保6号
申请人麻城市楚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申请人麻城市楚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北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以诉讼标的额320000元为限。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320000元,保险单号为AWUH06XZ0121Q000002K的保函为申请人麻城市楚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麻城市楚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北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以诉讼标的额320000元为限;
二、冻结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的保险单的保险利益。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麻城市楚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邱爱萍
审 判 员 罗登波
审 判 员 丁学卫
法官助理马玉国
代书记员 来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