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民辖终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兄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高店乡夏河村。
法定代表人:刘东,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湖北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城关镇79号。
法定代表人:徐克华,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湖北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二雅路66号(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兄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湖北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孝***人民法院(2021)鄂0922民初6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湖北省***人民法院(2021)鄂0922民初65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在武汉市汉阳区陈家咀19号4楼2号。因此本案应移送被告户籍所在地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对管辖权异议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 波
审 判 员 陈 萍
审 判 员 夏建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何纯勇
书 记 员 李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