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丰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鑫名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303执保98号
申请人:贵州遵义丰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梳池社区长征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69272712X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贵州鑫名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北海路77号遵投大厦B栋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37332983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遵义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北海路77号遵投大厦B栋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99393778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遵义丰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鑫名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黔0303民初641号】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鑫名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价值69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遵义丰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鑫名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9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贵州鑫名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690000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