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弘鼎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仙桃市宏远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弘鼎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96民辖终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仙桃市宏远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陈场镇工业一路。
法定代表人:印德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弘鼎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东立国际7幢2单元16层3号。
法定代表人:舒丹,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湖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3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仙桃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仙桃大道中段68A。
负责人:蔡霖。
上诉人仙桃市宏远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弘鼎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鼎盛公司)、原审第三人湖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仙桃市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20)鄂9004民初18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宏远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1.宏远公司是电力用户,弘鼎盛公司是售电公司,双方的法律关系是供用电合同关系,并非委托关系;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没有约定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同时,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宏远公司与弘鼎盛公司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可以选择按照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宏远公司已支付了合同约定的2019年度电费,支付电费的行为在仙桃市,弘鼎盛公司的售电标的物电力在仙桃市提供,购售电交易行为发生在仙桃市,且合同已即时结清,合同履行地在仙桃市。
弘鼎盛公司未答辩。
本院认为,经审查一审案卷中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宏远公司选择供用电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本案为供用电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本案中,宏远公司与弘鼎盛公司对于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位于湖北省仙桃市,依照上述规定,涉案合同的履行地点为湖北省仙桃市,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20)鄂9004民初181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