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吉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松滋市华丽家俱店与湖北吉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087民初1785号
原告:松滋市华丽家俱店,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路**。
经营者:***,男,生于1970年5月19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吉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乐乡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N7G0E。
法定代表人:雷正国,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滋市华丽家俱店与被告湖北吉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松滋市华丽家俱店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吉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松滋市华丽家俱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滋市华丽家俱店撤回对被告湖北吉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3元,减半收取1372元,由原告松滋市华丽家俱店承担。
审判员*荣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