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3民初2557号
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300781400604U,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同安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洪先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海涛,该公司员工。
被告: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9633694W,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8号4层401号。
法定代表人:傅雄。
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52元,由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南文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纳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