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市瑞和云丰贸易有限公司、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昂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226民初187号
原告:成都市瑞和云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某。
诉讼委托代理人:闫某。
被告: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某。
原告成都市瑞和云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市瑞和云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 应 全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旦增罗布
书 记 员 扎西央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