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22财保12号 申请人: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8号西城国际B座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财务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黄桷垭镇崇文路28号附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5000********)存款在3157798.74元限额内予以保全,并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5000********)存款在3157798.74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从冻结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伟 书 记 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