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中鸣门窗有限公司、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民初2300号 原告:山东中鸣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商展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MA3MX8LFO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旭彤,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8号4层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9633694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中鸣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中鸣门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中鸣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