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达六面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6民初14969号 原告:天达六面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金地广场5号楼2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8号4层4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达六面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达六面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达六面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达六面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9元,保全费2,446元,由原告天达六面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