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藏0226执保1号
申请保全人:成都市瑞和云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华大道598号附12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委托代理人:***,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蜀西路48号西城国际B座4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成都市瑞和云丰贸易有限公司与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藏0226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1(开户网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理处,账号×××)、银行账户2(开户网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滨江路支行,账号×××)、银行账户3(开户网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泽县支行,账号×××)、银行账户4(开户网点:建设银行成都金仙支行,账号×××)、银行账户5(开户网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市分行,账号×××)、并对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车牌号为×××(劳斯莱斯牌、车辆类型K33、识别代码X70429)、×××(梅赛德斯-奔驰、车辆类型K33、识别代码187647)、×××(梅赛德斯-奔驰、车辆类型K33、识别代码108545)、×××(**A231、车辆类型K32、车辆识别代码A05463)、×××(梅赛德斯-奔驰、车辆类型K32、车辆识别码218557)、×××(奥迪牌、车辆类型K31、车辆识别码438168)、×××(奥迪牌、车辆类型K32、车辆识别码000522)、×××(传祺牌、车辆类型K31、车辆识别码020447)进行查封,总金额为3,456,814.1846元为限。在执行过程中,于2024年1月25日,实际冻结被保全人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理处账号:×××内存款0.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滨江路支行账号:×××内存款0.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泽县支行账号:×××内存款0.00元(该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建设银行成都金仙支行账号:×××内存款0.00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地区分行账号:×××内存款0.00元,以上冻结账号的冻结期限为1年。由于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被申请人账户和车辆不足3,456,814.18元,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藏0226民初55号民事裁定书,于2024年2月28日网络查询被申请人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财产并对查询到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总金额为3,456,814.18元,实际冻结被保全人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腾支行账号:×××内存款0.0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迎宾大道支行账号:×××内存款0.0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彝良县支行账号:×××内存款0.0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团结路支行账号:×××内存款0.00元,以上冻结账号的冻结期限为1年,并对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车牌号为×××(梅赛德斯-奔驰、车辆类型K33、识别代码108545)已在2024年1月29日过户外剩余车辆车牌号为×××(劳斯莱斯牌、车辆类型K33、识别代码X70429)、×××(梅赛德斯-奔驰、车辆类型K33、识别代码187647)、×××(**A231、车辆类型K32、车辆识别代码A05463)、×××(梅赛德斯-奔驰、车辆类型K32、车辆识别码218557)、×××(奥迪牌、车辆类型K31、车辆识别码438168)、×××(奥迪牌、车辆类型K32、车辆识别码000522)、×××(传祺牌、车辆类型K31、车辆识别码020447)进行轮候查封,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以部分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