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926民初1290号
原告:***,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市人,住重庆市永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学苑(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华诚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科技产业园区蜀西路48号4层4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199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区人,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科技产业园区蜀西路48号4层4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谦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沧边合区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新城大道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便民服务中心二楼(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孟定片区)。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诚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沧边合区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048.00元。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