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建武汉铁塔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运铁塔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与中电建武汉铁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5民初17432号
原告:佛山市禅运铁塔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奇槎工业区大塱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8426906E。
法定代表人:XX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婷,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楚欣,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电建武汉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20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26826。
法定代表人:左军。
原告佛山市禅运铁塔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建武汉铁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8年11月12日,原告佛山市禅运铁塔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禅运铁塔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禅运铁塔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98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季 鑫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蔡金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