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9037号
原告:***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凯乐桂园S-1栋2层14室。
法定代表人:徐立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凌燕(特别授权代理),女,。
被告:中电建武汉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2034号。
法定代表人:胡林波。
原告***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电建武汉铁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原告***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484元由原告***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夏 露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梦月
书 记 员 易灵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