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建武汉铁塔有限公司

武汉新港永顺建材有限公司、中电建武汉铁塔有限公司阳逻分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7民初2945号 原告:武汉新港永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平江东路以北(东城明珠)1栋1-2层1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MKMJ29。 法定代表人:王咏梅,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娟,湖北正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财务负责人。 被告:中电建武汉铁塔有限公司阳逻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道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7MPNHB7P。 负责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电建武汉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20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26826。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方大道,现办事机构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岳家嘴山河大厦30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272000266B。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新港永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建武汉铁塔有限公司阳逻分公司、中电建武汉铁塔有限公司、第三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新港永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新港永顺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新港永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14元,减半收取6357元,由原告武汉新港永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汪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