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九梓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瑞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25民初6273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安徽九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远县定城镇长征路锦竹园小区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0709338340。
法定代表人:陶富阔,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瑞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曲阳北段东侧,统一信用代码91341125MA2MT3RJ4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九梓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瑞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姜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丁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