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辽01民初684号
原告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与被告营口希泰精密焊接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晨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侯杨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邰越群、代理审判员黄大鹏参加评议的合议庭。2016年12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负担。
审 判 长 侯 杨
审 判 员 邰越群
代理审判员 黄大鹏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