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执964号
江苏天客贸易有限公司与南京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晨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启东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21日作出的(2016)苏01民初3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南京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晨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启东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天客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中级法院执行局实施处部分工作职能及实行集中指定管辖的通知》的要求,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苏01民初313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许 明
审判员 张彦智
审判员 邓光扬
书记员 郑洲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