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10执恢2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京晨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香坊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南京晨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南京晨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南京晨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0110执恢2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闫欢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