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3357号
申请人:武汉建功绿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环保科技产业园百超钢材加工配送基地H街(**楼)**。
法定代表人:朱华雄,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舟,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地中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3)/div>
法定代表人:蔡志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蔡志鹏,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系湖北地中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湖北省通山县。
申请人武汉建功绿色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地中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蔡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建功绿色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地中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蔡志鹏的银行存款34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建功绿色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地中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蔡志鹏银行存款共计340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地中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蔡志鹏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庆九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 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