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3425号之一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783159068L。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湖北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672753742H。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应某,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案在审理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9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希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开元
书 记 员 杜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