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202执4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住地:武汉市汉阳区二桥街知音东村46号。
法定代表人:张江林,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华博阳光电机有限公司,所住地:咸宁市咸安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泽堂,湖北华博阳光电机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12民终6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华博阳光电机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华博阳光电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石 辉
审判员 王义超
审判员 李启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