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青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新康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6民初251号
原告:***,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诉讼代理人:陶振华,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二桥街知音东村46号。
法定代表人:张江林。
被告:武汉市新康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153号8楼815室。
法定代表人:胡春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新康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经审查,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庆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