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1075号
原告: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黄黄高速公路管理处,住所地:武汉市关山一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8年10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
第三人:湖北金青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二桥街知音东村46号。
原告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黄黄高速公路管理处诉被告***、第三人湖北金青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黄黄高速公路管理处于2019年3月1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黄黄高速公路管理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黄黄高速公路管理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黄黄高速公路管理处负担。
审判员程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虞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