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3执恢64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金青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武汉市汉阳区二桥街知音东村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金青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08)武仲调字第39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2008)武仲调字第396号调解书的执行,原案(2011)汉执字第875号,本院已依法受理湖北金青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湖北金青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北金青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0103执恢6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方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钟帆